□張海英
  報載,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長、現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征收處副處長黃華輝(副處級)涉嫌受賄犯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涉案金額高達8900多萬元。知情人士說,黃華輝去年夏天正要被提拔為副處長,但他不願意,並提出辭職。黃辭職的原因是懼怕因升職需公示財產,敗露此前的貪腐。
  在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工作多年的黃華輝只是一名科級幹部,然而, 其涉案金額卻高達8900 多萬元。雖然黃華輝的涉案金額不及馬超群等人,但仍是一起典型的“小官巨腐”案件,而且,倘若媒體報道不虛, 黃華輝案件還有另外一大看點———“怕暴露財產拒升職”, 這反映出某些腐敗官員的一種心理:害怕財產申報和公示,擔心腐敗暴露。
  顯然,“怕暴露財產拒升職”對我們是一種提醒, 即很多“小官”(縣處級以下官員)之所以會腐敗,原因之一就是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要申報和公示。因為無論是1995年出台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還是2010 年發佈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都只是規定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所以,黃華輝“怕暴露財產拒升職”提示我們,既要把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對象向下延伸, 讓科級幹部甚至科級以下幹部也報告個人財產,同時,已經申報的個人財產應該儘快公示。換言之,讓“小官”申報個人財產,可減少“小官巨腐”出現;只有公示官員財產, 才能使財產申報制度發揮更大威懾力。我們應早日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或許在一些人看來, 不應該把財產申報的對象擴大到科級幹部及以下, 因為香港16 萬公務員,只有40 個職位公示財產。筆者以為, 財產公示的對象不能只看官員級別, 而是要看各個級別官員有無腐敗, 因為財產申報制度是針對腐敗而設計的, 不是針對某些級別 官員, 凡是涉及腐敗的各級官員,都應該公示財產,因為陽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劑”。
  “怕暴露財產拒升職”其實道出了一種最簡單最有效的反腐絕招,即貪官最怕什麼,我們就“對症下藥”。編輯:楊日  (原標題:“怕暴露財產拒升職”道出反腐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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