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6日消息 6日下午,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佈廳舉行記者會,邀請周伯華、厲以寧、陳錫文、楊凱生、李彥宏等就“深化改革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社、新華網記者提問問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大家比較關註的是農村集體建設性土地可以和國有土地實行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包括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到,要慎重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改革試點。請問今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會如何推進?另外,我們還想知道這種改革的推進會對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依賴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如何看待去年深圳等地探索的農地入市的問題?
  陳錫文: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涉及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很多,由此可以看出來土地制度改革實際上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就你剛纔提到的農村集體土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這個問題在《決定》中至少提出這樣幾個方面:一是改革我們的徵地制度,逐步縮小整地範圍,規範整地程序。二是逐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對於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適當的、合理的提高個人收益。再有就是你剛纔直接提到的關於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進入市場的問題。按照三中全會的《決定》,大家都可以理解,不是所有農村土地都能進入到建設用地市場。第一,要符合規劃。第二,要符合用途管制。第三,只有農村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入市。我們知道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實際上分為三類:一類最大的就是農民的宅基地。第二類就是農村的公益性和公共設施用地。第三類就是農村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實際指的就是鄉鎮企業用地。
  倒過頭來講,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進入這個市場,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地同價。這件事情推進起碼要有兩方面的重大改革:一個是對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問題要進行改革。比如說,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這涉及到的法律據我瞭解,至少有三個大的方面。一是《憲法》。《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所以現在的城市建設用地都要從農民手裡徵過來變為國有土地才能建設,如果《憲法》這個規定不改,按理來說農村的建設用地就不能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二是涉及到《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出租和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就是它要用,只能批准之後自有自用才可以,現在它要進入市場,這個法律也要修改。三是涉及到《物權法》、《擔保法》等等。這裡面都明確提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和擔保,土地開發商拿到這個地不能抵押和擔保,那建設就沒法搞。
  所以第一需要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清理之後覺得這件事要做觸及到哪些法律法規應該立改廢,到底能不能立改廢,怎麼進行立改廢,那就要通過實踐,這就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獲得經驗之後再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這樣才能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制度。
  第二,《決定》已經提出,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在這個過程中非常明確的提出,要適當、合理的提高個人的收益,就是對農民的補償收益要合理提高。這個事情現在已經提出來了。大家知道,2月28號中央全面深化領導小組改革舉行了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已經審查通過了今年的改革重點,其中也包括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內容。這個決定通過之後,各個專項改革領導小組、各個部門都在按照要點進行研究方案來確定哪些地方來搞試點,現在正在做這件事情,我想不久之後就會推出試點來進行。
  剩下兩個問題,一個是土地財政的依賴,一個是深圳的問題。土地財政大家對他的詬病很多,任何一個政府不可能通過賣地來獲得收益進行發展,所要總要轉到集約用地上來,這一系列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形成兼顧三者利益的土地分配機制,包括合理提高個人的收益等等,在相當程度上都是應該把政府從賣地中直接獲得的收入逐步降低水平,只有降低了,土地才能在使用中更加得到重視,能夠集約節約利用。所以土地制度改革會對目前的政府收入結構產生很大的變化。當然這種變化是朝著可持續的方向去發展的。  (原標題:陳錫文: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一系列法律法規問題需改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k44mkkpl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