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日丹
  本報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當鋪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進一步明確搶奪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解釋》著重對搶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作了調整。《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東森房屋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據瞭解,搶奪罪是侵財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不僅要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還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鑒於“兩搶一盜”犯罪歷來是我國執法司法部門打擊的重點,《解釋》對搶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只作了微幅調整,而對搶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作了較大幅度的提高。這樣,既能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與今年4月“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台北港式飲茶相關定罪量刑標準相適應。
  按照《解釋》,搶奪致人重傷、自殺的,應認定刑法第二汽車借款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致人死亡的,應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解釋》明確了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定性的法律適用問題,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膠原蛋白等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解釋》還對搶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
  (《解釋》全文見第三版)  (原標題:數額認定標準有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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